您好,欢迎来到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搜索
搜索

公平贸易

资讯分类
/
/
/
最高检:“少捕”“少押”“慎诉”,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最高检:“少捕”“少押”“慎诉”,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分类:法律顾问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27 08:1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最高检:“少捕”“少押”“慎诉”,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概要描述】

  • 分类:法律顾问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27 08:12
  • 访问量:
详情

最高检:“少捕”“少押”“慎诉”,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了11条具体举措,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作出细化要求。

其中,对于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意见指出,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

意见明确,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

意见要求,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意见还指出,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提出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Copyright ©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1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