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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观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十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
www.ssme.sh.gov.cn)建设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本市培育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对接。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共三类指标,满分共15分:
(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
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
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6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或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
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
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本市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
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工作合力。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明确培育工作目标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服务专员,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向特色集群集聚。各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成效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二十条 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服务专窗,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开发专属服务产品,拓宽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宣讲、融资规划、上市辅导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加大辅导服务力度,推动加快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深耕细分市场,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工厂、“上云用数”,业务向云端迁移。本市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搭建或者运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实现提质增效。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行业龙头、科研院所共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排放监测、管理流程提升、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定期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通过诉求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推动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优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渠道,报道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编制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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