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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约
  协会综述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行规行约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I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仪器仪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本市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仪器仪表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仪器仪表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 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 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调研统计、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会开展的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原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仪器仪表行业制造、经营、科研、教育、开发、应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三)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统一监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
  一般情况下,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行规行约
( 2007年6月27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上海仪器仪表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的宗旨是以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进行自律管理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规约是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是本市同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五条生产经营活动

㈠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㈡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㈢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

㈣严格合同、技术文件的规范管理和执行;

㈤杜绝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制造销售,严禁做虚假广告;

㈥杜绝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㈦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质量管理

㈠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设计、工艺、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经营活动;

㈡已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标,未认证企业要尽力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第七条科技创新

㈠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搞低水平的重复。

㈡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

第八条入世应对及预警

㈠熟悉掌握WTO的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㈡利用统计和网络手段收集国内外同行业产业政策、市场、技术标准、产品结构、价格、进出口贸易等数据资料与本行业情况作动态比较,建立预警警戒线,以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的主动权;

㈢面对贸易摩擦,会员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应对。

第九条环境保护

㈠涉及有环保要求的制造企业,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有关措施,办理有关手续。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㈡提升环保工作目标和水平,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系列认证。

第十条安全及人身健康

㈠严格按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监控生产全过程;

㈡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如有关技术指标、时效过期等,应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与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

㈠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定期和年度报表,并及时上报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㈡会员有义务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类信息,并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

㈢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㈣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企业管理信息化。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

㈠严格执行规定的产品价格,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㈡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

第十三条服务体系

㈠根据本行业特点,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㈡提倡优质服务,实行“三包”,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

第三章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提倡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实自律。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正当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业内同行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交流学习、共同发展。对业内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六条提倡把企业办成学习型企业,倡导先进企业文化。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的政治、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树立敬业爱岗的风范,把职工培育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单位。

第四章诚信建设

第十七条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每个会员单位在社会交易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循的一种道德精神和处事原则。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是行业的代表,承载着社会的信任。协会要发挥行业信用自律、诚信建设上管理作用,落实评定、规范信用管理的监管职能,与会员单位共建以标准为先导,以制度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评价、失信惩戒为活动内容的诚信建设体系。

第十九条鼓励会员单位通过建立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决策、财务、销售等方面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二十条为营造市场经济的诚信环境,鼓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管理岗位人员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培训,在业内形成一支有资质、能与国际接轨的信用管理人才队伍。

第五章规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定期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评比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对执行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对本规约的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不符,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上海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要求,自2003年8月1日起,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之后,民政部和财政部又以[民发[2006]123号]文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继续执行[民发〔2003〕95号]文,并就有关事项作了补充。为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进一步提高为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纳会费是参加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并须按规定及时交纳。

二、会费标准(年度)
⒈ 一般会员单位700元
⒉ 一般理事单位1200元
⒊ 一般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
⒋ 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
⒌ 理事长单位30000元

三、一次性入会费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入会时除交纳当年会费外,另须交纳一次性入会费1200元,用于制作大16K彩色广告一页和网站链接。

四、联合办刊费
  为保证《上海仪器仪表》的正常出版,常务理事单位作为联合办刊单位,需另外承担2000元办刊费。其他原联合办刊单位的年度办刊费2000元不变。

五、收缴办法

⒈每年会费于一季度收缴完毕,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协会收到款项后再开具市社团管理局颁发的统一收据。

⒉因经营亏损交费困难的一般会员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减免申请。

六、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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